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22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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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2-036

2022

第三季度报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贵州宏泰矿业

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煤矿兼并重组事项

公司及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与孔家沟煤矿原股东金荣辉、易颖签署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合作各方确定将其名下采矿权(即核桃坪煤矿及孔家沟煤矿)过户到鸿熙矿业名下进行整合合作。但其后由于金荣辉、易颖拒绝履行相关资产资料等的交接义务,致使两矿整合工作未能如约开展,合作受阻。经协调无果后,公司就此事项向贵州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荣辉、易颖履约,贵州省高院于2016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判定金荣辉、易颖向公司给付违约金300万元,但不支持公司按诉求收购新矿井另外30%股权。此后鉴于二被告不执行贵州省高院一审判决并拒绝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将此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于2018年11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结果,被告方需向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300万元,但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的影响情况还需视执行结果而定。根据判决书认定,核桃坪煤矿还处在孔家沟煤矿的整合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移交过程中,尚未实现整合合作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的全部移交,即整合后的新矿井并没有形成,关于公司主张判令二被告将其拥有的新矿井的30%股权转让给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

公司已在2019年2月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贵州省高院指定由威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易颖、金荣辉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2019年9月5日威宁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2019)黔0526执5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公司可随时恢复执行向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20年7月,公司向威宁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及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8548.56元,经法院调查易颖在贵阳市云岩区房屋一套,已被威宁法院另案依法轮候查封;金荣辉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有房屋四套,威宁法院已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轮候查封;依公司申请,威宁法院已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轮候查封易颖、金荣辉实际控股的鸿熙矿业孔家沟煤矿采矿权。但上述已查封财产首封机关均为其他法院,威宁法院无优先处置权,被执行人易颖、金荣辉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2020年11月5日威宁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2020)黔0526执恢1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公司可随时恢复执行向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因孔家沟煤矿而涉诉的情况

2015年4月,金荣辉、易颖在拒不履行孔家沟煤矿交接义务后,擅自对孔家沟煤矿进行生产销售,在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四川能投、贵州威玻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最终因未能在合同结算日完成煤炭供给,欠四川能投预付货款950万元。此后,四川能投将该债权转让予四川威玻,四川威玻以孔家沟煤矿已被本公司“并购”和接管为由,向四川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历经威远县法院一审、内江中院二审、四川省高院再审发回威远县法院重审、内江中院二审。2021年12月29日,内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威远县法院(2019)川102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孔家沟煤矿向四川威玻支付债权转让款950万元及违约金;易颖、金荣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四川威玻的其他诉讼请求;变更威远县法院(2019川102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鸿熙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次内江中院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对孔家沟煤矿上述债务无需承担责任。由于在2019年10月四川高院再审裁定前,内江中院的二审判决已执行,公司已被强制划扣1555.62万元。2022年3月,公司已委托律师向威远县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原申请人四川威玻返还被划扣款项及孳息,案号(2022)川1024执343号,2022年4月,公司收到威远法院退回执行费用82873元,其他款项尚处于对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过程中。2022年7月,四川威玻不服内江中院终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本案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

3、关于公司向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事项

2015年2月5日,公司与柳向阳签署采矿权及股权转让合同,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向柳向阳出让永安煤矿采矿权(包括其项下资产)和100%股权,对方将永安煤矿作为其所控制的猛者新寨煤矿(属鸿熙矿业煤矿整合主体名下煤矿)关闭指标。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猛者新寨煤矿顺利获得批复,完成了对永安煤矿的整合,然而柳向阳对此仅支付了100万元转让款,余款经我方多次发函催收仍拖欠未付,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依法起诉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鸿熙矿业。

东莞中院于2018年10月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一)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支付转让款2900万元及其利息276.15万元;(二)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0日起算,以1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算,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算,均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赔偿律师费67.99万元;(四)猛者新寨煤矿、鸿熙矿业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柳向阳的所负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偿还垫付工程款46万元及其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7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柳向阳的反诉请求。

柳向阳不服东莞中院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于2019年6月开庭审理,其判决维持了东莞中院(2017)粤19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七项;变更了第二、五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垫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计算方法。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2020年3月,公司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25日,公司收到法院执行款92998.42元。2021年3月15日,东莞中院对被执行人柳向阳、案外人柳智恒名下房产及屋内家私家电、被执行人柳向阳名下车库进行公开司法拍卖,但因无人出价已经流拍。其后,柳向阳于2021年5月18日分别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说明还款方案及还款资金来源,2021年5月2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执行,若柳向阳不履行还款方案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公司可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2年3月,公司已委托律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4、关于下属企业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

董事会于2022年3月22日审议通过《关于下属企业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下属企业英德市新裕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制品有限公司为有效降低产品价格波动影响所致的经营风险,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境内期货交易所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包括铅、金、银、铜、锡等期货合约,拟投入的保证金在任一时点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业务期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

5、关于煤炭沟煤矿办理独立法人事项

根据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保留煤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19〕31号)“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保留煤矿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或子公司,推动独立公司自主经营,落实主体责任,推进煤矿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公司设立独立法人公司贵州宏泰矿业,公司持股比例仍为70%。2022年1月,原“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新发乡煤炭沟煤矿”变更为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新发乡煤炭沟煤矿,矿业权人变更为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煤炭沟煤矿生产规模45万吨/年,矿区面积5.9732平方公里。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周明轩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鄢国根 会计机构负责人:鄢国根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周明轩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鄢国根 会计机构负责人:鄢国根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事项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拟转让子公司贵州宏泰矿业公司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有利于公司盘活煤矿资产,优化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符合公司加快探索企业转型发展的战略规划。

2、本次交易对方按协议约定分步支付交易款项,协议中约定了交割安排、担保条款、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整体风险可控。本人同意公司就拟转让子公司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事宜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合同》。

3、本次交易事项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定价公允,贵州宏泰股权成交价格优于账面值,跟评估值基本一致,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尤其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戴炳源 高香林

2022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2-037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大厦16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此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0月25日以书面加电子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的董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5人(其中,独立董事戴炳源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会议由周明轩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五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为了公司产业结构转型、盘活资产,本公司拟向贵州富能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及本公司应收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价格合计261,446,611.18元人民币。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转让子公司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的公告》。

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所审议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2-038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子公司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

股权及债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交易先决条件所致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合同的成就和转让款支付需满足如下先决条件:

目标公司在合同签署日后的五个月内应取得目标煤矿的“工业广场土地”,其已取得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拟用地面积3.7512公顷,目标公司需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该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为先决条件的满足标准。

如未满足上述条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也有权决定是否放弃先决条件的满足;如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公司应在合同解除之日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回已支付的转让款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交易概述

为了公司产业结构转型、盘活资产,本公司与贵州富能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签署《关于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之股权及债权转让合同》。贵州富能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和受让本公司所持有的贵州宏泰中70%股权及本公司应收贵州宏泰的全部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转让价格为261,446,611.18元人民币。

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事项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五票同意、零票弃权、零票反对,独立董事表示同意意见;本次交易生效无需征得合同外其他第三方同意;交易不涉及重大法律障碍,作为交易标的的股权和资产权属清晰;本次交易不属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或审议标准的交易。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

企业名称:贵州富能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街道麒麟路6号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12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东坡;

注册资本:1999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BTJHCE4M;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选矿(除稀土、放射性矿产、钨);选矿;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服务(须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矿山机械销售;矿业权评估服务;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煤炭及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陈东坡持股60%、潘靖宇持股40%。

(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贵州富能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1日,无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实际控制人为陈孙疆、陈东坡。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本公司持股70%;东莞市佳汇诚商贸有限公司持股30%。主营业务:煤炭开采;煤炭及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设立时间2021年1月22日;注册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新发布依族乡先锋村营松组。贵州宏泰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贵州宏泰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1.截止2021年12月31日,贵州宏泰(煤炭沟煤矿)经审计资产总额109,763,993.65元,负债总额163,456,686.86元,应收款项总额540,357.49元,无涉及或有事项,净资产-53,692,693.21元;2021年营业收入0.00元,营业利润-2,652,782.30元,净利润-2,651,080.90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00元。

2.截止2022年7月31日,贵州宏泰经审计资产总额159,632,144.27元,负债总额220,709,423.02元,应收款项总额0.00元,无涉及或有事项,净资产-61,077,278.75元;2022年1-7月营业收入0.00元,营业利润-7,384,585.54元,净利润-7,384,585.54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44,428.86元。

3.贵州宏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标的资产概况:

贵州宏泰公司的核心资产权益为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新发乡先锋村的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新发乡煤炭沟煤矿。

1.煤炭沟煤矿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不涉及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于评估基准日2022年7月31日,贵州宏泰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价值(即所有者权益)为-6107.73万元,评估价值为13,551.23万元;

3.本次交易无需股东大会批准,标的及其核心资产的历史沿革(矿业权资产情况)、获得资产的时间、运营情况等概要:

煤炭沟煤矿于2003年取得贵州毕节地区农民生活自用煤采矿许可证,证号:威国土字[2003]第40号,原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2007年9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威宁县煤炭沟煤矿采矿权,证号5200000711738,采矿权人:威宁县煤炭沟煤矿(张金火),矿区面积4.0km2,有效期限2007年9月至2013年11月,开采深度+1380m~~+2000m,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2010年9月,本公司收购煤炭沟煤矿70%股权,以当时经评估的煤炭沟煤矿净资产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现金收购价格4795万元。

2015年根据贵州省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能源局相关煤炭整合政策的要求,煤炭沟煤矿挂靠至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兼并重组主体)名下,实际产权仍属于煤炭沟煤矿实际投资人。2016年1月19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威宁县煤炭沟煤矿采矿权证(证号:C5200002012031120124498),采矿权人: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有效期限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根据贵州省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能源局于2015年12月4日下发“关于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第二批)的批复”,同意煤炭沟煤矿为兼并重组后煤矿,关闭兴坝田煤矿,预留矿区面积5.973 km2,拟建规模45万吨/年。贵州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3月21日发“关于拟预留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新发乡煤炭沟煤矿(兼并重组)矿区范围的函”原则同意拟预留调整矿区范围,拟预留矿区范围(含原矿区范围)由7个拐点坐标圈定,拟预留矿区面积5.973Km2。2018年7月贵州国土资源厅颁发威宁县煤炭沟煤矿采矿权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2018年12月,煤炭沟煤矿因原采掘系统资源枯竭而停止采掘作业,并于2019年3月结束了回撤工作。2020年12月,目标煤矿取得生产规模45万吨/年的新采矿权证(证号:C5200002012031120124498);2022年1月,根据《关于保留煤矿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19]31号文件)规定,煤炭沟煤矿采矿权变更至目标公司名下,目标公司承接目标煤矿的全部资产权益和债权债务,目标公司合法拥有煤炭沟煤矿的采矿权,生产规模45万吨/年,矿区面积5.973平方公里,采矿权证有效期壹拾捌年(自2021年12月至2039年12月);截止储量评审基准日2016年8月31日,煤炭沟煤矿预留矿区范围内核实焦煤资源储量9993万吨,其中保有资源储量9941万吨(黔自然资储备字[2020]246号);煤炭种类:焦煤。不同煤层原煤硫分(St,d(%))约0.33~1.02,发热量(Qgr,d(MJ/kg))约23.46~26.29;属煤与瓦斯突出矿区。目前煤炭沟煤矿正在进行项目建设用地的用地审批及招拍挂事宜,未进行建设和采掘生产。

煤炭沟煤矿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根据黔国土资储备字[2007]第135号,截至2007年4月12日,威宁县新发乡煤炭沟煤矿矿权范围总资源储量806万吨,保有资源储量771万吨。矿山应缴纳采矿权价款616.8万元,该价款已缴清。根据贵州省自然厅《关于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新发乡煤炭沟煤矿矿业权价款计算结果的复函》(黔自然资函[2019]786号),煤炭沟煤矿累计查明资源储量9993万吨,该次有偿处置总资源量1959.41万吨,扣除原已处置过价款的资源总量(806万吨)后为1153.41万吨,采矿权价款为6920.46万元,该价款截止2022年7月31日尚未缴纳。

(三)相关标的审计、评估情况

1.审计情况

贵州宏泰公司2022年度1-7月财务报表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相关审计报告(司农审字[2022]22005930010号)与本公告同期披露于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栏。]

2.评估情况

(1)评估机构名称: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2022年7月31日。评估范围:贵州宏泰在评估基准日经专项审计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最终采用资本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相关评估报告(财兴资评字(2022)第366号,评估报告仍处于有效期内)。该评估报告与本公告同期披露于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栏。]

评估结果列示:

被评估企业:贵州宏泰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经评估测算,评估基准日贵州宏泰矿业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3,551.23万元,评估增值19,658.96万元,评估增值率321.87%。

(2)评估基准日至相关评估结果披露日期间,未发生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评估结论有关说明择要:

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及涉及资产欠缴税款和交易时可能需支付的各种交易税费及手续费等支出对其价值的影响,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出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特别事项说明择要:

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文件关于煤炭沟煤矿矿业权价款计算结果的复函(黔自然资函[2019]786号),煤炭沟煤矿累计查明资源量9993万吨,此次有偿处置的总资源量1959.41万吨,扣除原已处置过价款的资源总量(806万吨,价款616.80万元,已缴清)后为1153.41万吨,采矿权价款为6920.46万元,该价款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尚未缴纳,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在采矿权有效期内,被评估单位需支付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6920.46万元,支付方式按照《矿业权价款缴纳库通知书》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向有关部门缴纳,已对其尚未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已计入长期应付款中,此次评估已扣除该尚未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3)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评估推算过程简述如下:

评估方法的选择:本次评估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令、法规和评估规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和有关经济原则,依据资产的实际状况,有关市场资料和现行市场价格标准,并参考资产的历史成本和收益,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计算确定评估值,然后取二种评估方法所形成的的评估结论中,较能客观反映被评估资产市场价值的评估结论作为最后计算结果。

评估机构对市场法、收益法、资产基础法(成本)进行了适用性分析,综合后,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

①资产基础法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是对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所有的各项要素资产,包括全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根据资产各自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分别评估其市场价值并加总,然后扣除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实际应承担的全部负债,从而得出被评估单位的企业价值。

I.各类资产及负债评估简要说明如下:

货币性资产:主要为银行存款,经清查核实,扣除可能存在的回收成本数额为其评估价值。

应收类款项: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回收情况、信用等,采用个别认定的方法估计评估风险损失,根据收回难易程度、账龄分析估计出评估风险损失。以应收类账款合计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

房屋建筑物:重置全价(由建安工作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组成)×综合成新率;

设备类资产: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机器设备类,重置全价=设备购置费或建造成本+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合理利润-设备购置所发生的的增值税进项税;车辆,重置成本=购置价+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其它合理费用;电子设备,按基准日市场价格确定重置成本。

无形资产:主要为煤炭沟煤矿采矿权,煤矿已完成勘查、设计相关工作,该矿具备独立获利能力,并能被测算,评估所需参数基本具备,因此确定对该项目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公式:

式中:P-采矿权评估价值;CI-年现金流入量;CO-年现金流出量;i-折现率;t-年序号(t=1,2,3…,n);n-评估计算年限。

负债:主要是进行审查核实账簿记录,查阅合同、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对大额应付款进行函证核实,按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实现后被评估单位应承担的真实负债金额作为负债的评估值。

II.重置成本中重大成本项目的构成,主要是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III.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资产总计:账面值15963.22万元,评估值35662.18万元;评估增值19658.96万元,增值率123.15%。

负债总计:账面值22070.95万元,评估值22070.95万元,评估无增减值。

所有者权益:账面值-6107.73万元,评估值13551.23万元,评估增值19658.96万元,增值率321.87%。

②收益法

价值分析原理: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适用于的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预期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和量化。

计算模型及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预期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

考虑到被评估单位未来经营模式、经营情况、资产使用状况,所在行业现状和发展前景,以及未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尤其是经营和收益稳定状态和预测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评估机构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DCF)评估,其中未来预期收益采用预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评估模型。

(下转B288版)

本版导读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22第三季度报告 20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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