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丰投教 | 全面注册制: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应如何保存?

Connor 欧易app 2023-07-03 17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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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承销商有多家的,如何赋予超额配售选择权?

答:通过联合主承销商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应授予其中1家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计划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披露什么内容?

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审慎评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可行性、预期目标等,并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的数量上限。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5%。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操作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

3.对于超额配售部分对应延期交付的股票,有怎样的安排?

答: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预先付款并同意向其延期交付证券。主承销商应当将延期交付证券的协议报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相关分公司备案。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前述情况,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相关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并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上的证券和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证券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

4.获得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购买发行人证券时,应以哪种方式购买?

答:发行人证券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以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证券,申报买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的,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且不得超过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

(二)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或者等于发行价格的,可以在连续竞价阶段申报,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三)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的,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且不得超过最新成交价格(沪市)/最近成交价(深市)。

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购买发行人证券,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交易行为的规定和监管要求。主承销商按照前述内容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证券不得卖出。

5.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如何计算?

答: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发行价×(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证券的数量)-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

6.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应如何保存?

答: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立账户。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在发行人证券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不得使用该账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者通过他人账户交易发行人证券。

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如有)支付给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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