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证券期货律师事务所 吴锦文律师: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定义与维权指南

Connor 欧易app 2024-03-07 114 0

什么是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

吴锦文律师根据多年办案指出,操纵市场行为因通常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一直是证券监管机构的重点打击对象。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是指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人为干扰证券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操纵某一证券的价格或者走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决定,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

《证券法(2005年修订)》首次对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的审理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此后《证券法》的修订和修正,均保留了对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出台关于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中的责任主体是操纵市场行为人。根据新《证券法》第55条,操纵市场行为包括八种,分别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操纵的参与者可能是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是所谓的“操盘手”及其团队,且这些操盘人员在很多情况下同上市公司及内部人员存在勾结。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中的受害者往往是因操纵行为导致其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例如:202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股民杨绍辉诉*ST恒康阙文彬、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证券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案系1999年的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单投资者胜诉的判决。自此,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操纵证券市场一方赔偿损失的维权时代正式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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